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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明:“4·1泸县事件”,该收场了!

王法明:2017-04-08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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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突然,我又想起山东“辱母案”的主角于欢,那是“儿子保护不了母亲!”,这个则是“母亲保护不了儿子”。不知道,这篇稿件发出,我还能不能保护自己呢?

 
四川“4·1泸县事件”仍然继续发酵,经过四天的博弈之后,官媒终于首次发声,4月6日,光明网评论员《太伏有无霸凌 处理再莫“抱薪救火”》,新华社《当地政府在紧张什么?》,4月7日,法制日报《舆情不是敌情》等等。
事情已经闹到什么程度?
据新华网报道,记者在几公里之外都被拦截,几经周折最终见到遇难者家属,但,在地政府干扰下,正常采访被终止。目前,新华网《当地政府在紧张什么?》已经无法打开。
新华社,中国最权威的三家国家媒体之一,他们尚且如此,可见,事情的严重到何种程度。事实上,即使这些官媒不说,大众也未必知道的就少,甚至,比官媒知道更多。
一个很简单的“校园暴力事件”,为何闹到这个程度?其根源是什么?谁是始作俑者?谁又推波助澜?这件事最终的结果如何?谁又将为这件事最终买单?我们从中吸取哪些教训?长期的社会影响将会有哪些?
回答这些问题,还要从头说起。
一、事情经过
据媒体报道:4月1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镇中学的一名学生“坠楼身亡”,由于,此前死者家人曾经得到关于索要“一万元保护费”的消息,也向班主任和当地派出所进行进行反应,所以,家长对政府定性的“意外坠楼”表示怀疑,并要求看望尸体,遭到当地政府得拒绝,进而引起家长聚众抗议。
在家长的抗议之下,24小时之后,当地政府同意家长看望尸体,但是,尸体的外观与“意外坠楼”并不相符,家长以此要求严惩凶手,而当地政府依然坚持定性“意外坠楼”。进而导致双方更加激烈的对抗。
短短几天,事情由刑事案件,转变成群体事件,再有群体事件转变成“政治事件”,恶化连续升级。
 
二、矛盾根源
通过事件的回顾,不难看到,孩子的死因是“4·1泸县事件”扩大的根源:当地政府坚持认为是“意外坠楼”;而死者的家属坚持认为“被殴打致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属的观点似乎更能符合常识,反而政府的定性倒显得鲁莽。
首先、作为死者的父母和亲属,有权利怀疑孩子的死因,更有权利看望孩子的尸体,别说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回到奴隶社会,这要求也不过分!
知情权,是《中华人共和国宪法》规定作为每一位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更别说作为死者的父母!
其次、当地政府对孩子的死亡定性太鲁莽。主要表现四个方面:
一、定性太早。定性,决定事情处理方向和规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所以,对一个事情的定性必须建立在充分和完整了解事情的基础上,这是很漫长的过程。更何况,孩子已经死亡,尸检尚未进行,显然,这个定性过于草率,
二、定性缺乏证据支撑。由于定性是是原则性问题,所以,必须有大量的证据,甚至必须构成证据链作为支撑才能对此事定性。再拿这件事来说,既然地方政府对孩子的死亡定性为“意外坠楼”,那么证据是什么?相关的证人、证言、图片或者视频在哪里?尤其是,作为这件事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死者身上的伤口,如何让死者身上证据“说话”,这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最有说服力的。但,遗憾的是,最有力的的证据,却成为最大的疑点。所以,当地政府围绕这个定性几乎拿不出任何的证据,基本上是采用“不论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的态度!
三、定性过于空泛,不确定性太多。由于,当地政府缺少定性的证据,所以,仅仅一个“意外坠楼”可以想象的空间太多。例如,“意外坠楼”主要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客观的意外坠楼”,也就是由于外部原因导致孩子坠楼,而外部原因有分为两个,1、“客观的外力导致意外坠楼”,例如,建筑物倒塌、防盗窗脱落、大风所致等,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显然不属于此类;2、“人为的外力意外坠楼”,而,人为外力“意外坠楼”又分为两种:、“非故意性人为意外坠楼”,例如孩子玩耍时无意之间被推到楼下;‚、“故意性人为意外坠楼”,就是故意将被害人推到楼下,如果再细分,又分为“死亡之前意外坠楼”和“死亡之后意外坠楼”。
另一种是“主观的意外坠楼”,也就是自杀。导致自杀的原因很多,例如就以这件事情为例,作为一个初中生,能够让其自杀可能因素主要是情感问题、经济问题,学习问题,精神问题和家庭问题。而这些问题,形成比较漫长,变现比较突出,例如,厌学,低迷、孤僻、自闭,这种情况,只要是稍有留心,就可提前发现。
最后、当地政府的表现反常;既然,已经定性为“意外坠楼”,为何不让家属看望尸体?为何不让谣言止于真像?为何不敢公布定性的依据?为何在24小时后才允许看望尸体?这24小时,当地政府在干什么?随后的几天,太伏镇处于警戒状态,阻挠记者采访,阻挠消息的泄露,正如新华社的文章——《当地政府在紧张什么?》?
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当地政府如果想取得这些证据,难度并不大。但,问题的关键是,有关部门到底有没有调查,调查的结果是否能够支撑他们的定性?
 
三、谁是“4·1泸县事件”始作俑者和推波助澜者
很显然,“死因的分歧”是这起事件始作俑者,如果,死者的家属和当地政府对孩子的死因认定是一致的,那么,不会有今天这个结局。
但是,问题偏偏发展到这个结局,恐怕,无论是死者家属还是当地政府部门都没有预料到,对这件事情起作推波助澜作用的仍然是双方。
死者家属认为:通过他们获得相关信息和孩子的尸体上的证据证明,孩子就是被人打死的,至于“意外坠楼”,那是假象,他们要给死去的孩子一个说法,获得心灵上的平衡,同时,他们的遭遇得到了绝大多是人的认可与支持。因此,他们于情于理都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
这是一种力量,叫民意!
当地政府则坚持自己的观点——“意外坠楼”,尽管,他们拿不出确切的证据,也不能给民众一个合理的解释,但是,它依靠的国家暴力机关——警察和军队。
这也是一种力量,叫暴力!
正是双方都有自己的叫板的资本,所以,矛盾才会逐步升级!
 
四、谁是“4·1泸县事件”的最大受害者
 毫无疑问,死者以及死者的家属是这起暴力事件的最大受害者,一方面一个花季少年的陨落;另一方面,黑发人送黑发人,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悲催的事情。孩子的父母如果仅仅只有这一个孩子,也许他们将陷入“失独家庭”的深渊,其中的苦,我们作为外人,难以体会。
但是,当地政府无疑也是最大受害者,一、事情闹到这种程度,他们无法向上级交代,尤其是目前稳定大于一切的社会背景下,这么大的事,别说对于太伏镇,就是对于泸县、泸州市来说也是天大的窟窿,可以想象他们的压力有多大;二、当地政府的信誉将受到极大的损伤;三、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必须坚持自己的意见,哪怕他们自己知道定性的错误,也必须坚持,因为,事情到了这个程度,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如果他们否定了自己的定性,他们的合法性将会受到极大质疑,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将会有一批人来承担,正如内蒙的呼格案一样。所以,他们在定性这个问题上,已经毫无退路!
所以说,这件事情,没有赢家!
五、“4·1泸县事件”后期该如何处理
上面已经谈到,这件事情已经从刑事案件,演变群体事件,酿成政治事件,已经远远超越这件事情的本身,因此,事情的是非曲直已经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平息。如果,继续闹下去,地方政府将无法收场,死者家属的利益自然难以保证,那种鱼死网破的做法,可能是最悲催的结局。
所以,“求同存异”也许是他们双赢的举措。
一方面,当地政府就不要再去拿什么证据证明死者是“意外坠楼”,可以这么说,现在,无论你拿什么证据都晚了,首先、目前已经错过理论是非曲直的阶段。其次、当地政府控制所有的资源,如果没有毫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介入,当地政府的任何证据都都缺少公正性和公信力,再去围绕定性的问题上争议和取证已经毫无意义,甚至可能越抹越黑!
毕竟,拒绝死者家属看望尸体;24小时你在干什么;尸体上的伤痕为何与“意外坠楼”明显不同;为何现在才出证据等等,这些根本性的问题,你无法解释。
与其如此,不如不争!——认怂,也是一种态度!
另一方面,死者家属也要面对现实,毕竟“人死不能复生,活着仍需前行。名声固然重要,眼下金钱万能。”,不论民意如何高涨,道德如何高尚,失子如何悲伤,那么三年以后呢?还是要生活!
所以,眼下双方都要冷静,从斗争走向统一,在统一中相互斗争,最终获得各自的目的——死者的亲人如何获得更多的赔偿,政府如何获得稳定和尊严。为此,死者家属在定性的问题上需要向政府妥协;而政府在赔方面更多考虑死者的实际状况。
 
六、“4·1泸县事件”的最终结局如何,谁又将最终买单?
目前,事件已经快到结局的时候了,因为,事情已经超越了“校园暴力”的范畴,与“雷洋案件”一样成为群体事件和政治事件,其结局,也将是雷洋的结局雷同:民众的关注度会逐步降低;地方政府会慢慢的分化抗议的人群;受害者将逐步的被孤立。最后,当地政府私下给受害者家属一笔资金,说补偿费也行,叫封口费也可!等事情平息之后,来个内部处理:轻者,可能会有几个替罪羊;重者,也许真的会有人断送自己的前程。
经过一段时间的斗争和泄愤,死者家属也会本着“人死不能复生,活人仍需前行”的原则,逐步接受现实,继续闹下去,不仅拿不到更多的赔偿,也许还会一无所有,更有甚者,可能还会坐牢的!
钱,当然属于维稳经费了,领导自己不可能掏腰包!
最终,还是纳税人来买单!
 
七、“4·1泸县事件”教训是什么
其实,这件事的起源也就是个校园暴力事件,而校园暴力事件属于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当地政府如果当即立案,并着手调查,通过大量的证据,按照严格的法律手续,让证据说话,其定性经得起民众的质疑和推敲,我想无论是何种结果,都不会都不会出现这个结局。
所以,对于地方政府来说:
首先,要以人为本。如果,当地政府能够理解一个花季少年生命的价值、理解死者家属的失子之痛、理解民心所向,就不会有如此草率的定性,也不会拒绝一个作为孩子父母的最低端的诉求——看望尸体,后面也就不会有这些事情。
其次、要依法办事。在如此短的时间,对一个案件定性,完全违背基本的法制常识,这也是政府拿不出“意外坠楼”证据的根原因,更是拒绝家属看望尸体的潜在原因。恰恰,政府在民众的质疑声中越是狼狈,越显得他们的决定是何等荒唐与可笑!
再次、要坚持原则,不要因小失大;其实,地方政府的这个鲁莽的决定,一定有背后的原因,其强调“意外坠楼”的根本目的也许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害怕自己担责——更有甚者“拔出萝卜带出泥”。所以,他们才会提前定性,统一口径。这,或许是一个小集体性决定、或许是某位领导的旨意、或许是某单位害怕自己被连带、或许是传言中的那样——“一万元保护费”,总之,地方某单位为了某种关系就这么定性了,但是,随着事态的扩大和失控,超越了他们掌控的范围,但,上级政府也只能依据下级政府的定性来办——要维护地方政府或者单位的权威。就这样,一级一级的往上捆绑,等到事情大到一定程度了,谎言已经编织成堡垒,想改也改不了——那时,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
最后、要与时俱进。现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智能手机已经属于标配,网络已经无处不在,每个人都是记者,随时都能发布消息,政府可以管得住那些拿证的记者,您能管得住每个人吗?尤其是在目前社会矛盾十分激化的状态,星星之火确实可以燎原,如果还希望过上那种天高皇帝远的心态,在科技的基础上,民心是不会同意的!
八、“4·1泸县事件”社会的后续影响是什么
从短期来看,半个月后,这件事就会杳无音讯:死者的家属也许会拿到某种赔偿后,换个环境,静静的忍受失子之痛;而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相关人员内部处理结果;我们或许会被另个荒诞的事情所吸引,就这样,也只能这样!
从长期来看,人民会把这件事存于内心,惑成笑料、惑成伤痕、惑成镜子;而政府的公信力会越来越低,他们也许看到民众的力量,民意的强大和民心所向。
如果,你期望通过这件事,能够给社会带来明显的改变,那是奢望!
 
突然,我又想起山东“辱母案”的主角于欢,那是“儿子保护不了母亲!”,这个则是“母亲保护不了儿子”。
不知道,这篇稿件发出,我还能不能保护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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