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知法犯法,不仅要提高执法者的专业素养,强化监督,更为重要的是,执法者本人对法治的敬畏,对人民尊重,对党忠诚,对历史担起责任以及执法者内心公平与公正。
最近,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发生一例十分荒唐的案件——执法者向嫌疑人家属索要20万,并承诺拿钱放人。
案件是这样的!
嫌疑人李杰,男,安徽临泉人,身份证号:342122196510091290。2014年1月来到江西瑞昌承包瑞昌市桂林建材厂,从事粘土砖生产经营。由于黏土供应不足(原材料)等原因,李杰在承包期间,经营十分困难。2015年11月5日,李杰回老家向亲戚筹集资金,为年底(2016年春节是2月8日)的经营和人员工资做准备。但是,员工认为李杰潜逃,第二天(11月6日)到瑞昌市劳动局举报,在瑞昌市劳动局协调期间,工人及其家属到瑞昌市人民政府聚众示威。
2015年11月11日,李杰被瑞昌市公安局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罪名实施网上追逃。
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工人工资由企业法人代表张晓明、永积村村委会和李杰三方共同支付,并于当年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2017年6月30日,李杰在安徽老家被捕,并移送瑞昌市公安局,检察院以“恶意拖欠人员工资”罪批捕。
从事情的经过来看,李杰确实拖欠工人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恶意拖欠人员工资”罪需要有三个条件:1、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恶意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而,李杰的行为均不符合述三个要素:
1、确实无能力支付。由于各方面原因,尤其是黏土供应不足,导致李杰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外债累累, 2015年11月5日,李杰回老家筹集资金为下一步生产和人员工资做准备。所以第一条不符合。
2、没有转移任何财产。李杰回家筹款的时候,砖厂依然处于生产和经营状态,厂内有成品(红砖)和半成品(砖坯)近百万块;设备一应俱全;没有银行转账行为;没有拿厂里的任何财物作抵押贷款,也没有带走厂里的任何财物,所以不存在财产转移和逃匿现象(事情发生后,永积村书记罗立良【13097299588】对厂里的财产造册登记)。第二条也不符合。
3、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与督办下,拖欠的人员工资已经全部结清。李杰网上追逃之前,瑞昌市劳动局、公安局以及相关部门没有与李杰取得联系,所有的法律文件也没有送达李杰本人或者邮寄到李杰身份证所在的地址,当然,也没向李杰进一步的核实情况,另外,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劳动人员工资两个月内全部结清,并不存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所以,第三条也不符合。
综合以上, “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罪名并不成立。
既然,“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罪名并不成立,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处罚——网上追逃,就应该结束。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作为长期从事一线公安工作的常警官来说,这点法律常识不可能不懂!
但,常警官为何还要坚持“李杰必须支付张晓明为其垫付的145414元人员工资”,他的解释是“张晓明所支付的这笔钱,不视为李杰已经支付”,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张晓明尽管已经支付,但是,李杰“恶意拖欠人员工资”这个罪名依然成立,
但,真的如此吗?
显然不是!
首先、张晓明作为瑞昌市桂林建材厂的法人代表,他对李杰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张晓明有义务为李杰支付145414元的人员工资。
其次、李杰作为企业的承包方,不具有用工资质,而实际用工的法制主体是瑞昌市桂林建材厂,既然用工主体是瑞昌市桂林建材厂,那么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张晓明自然就应该承担支付人员工资的义务,这一点毫不含糊。
最后、在李杰与张晓明的合作协议上也表明,企业的经营许可和法律上的事务,仍然是属于张晓明负责。
也就是说,张晓明作为瑞昌市桂林建材厂的法人代表,有责任和义务支付这部分人员工资。
至于企业法人代表张晓明与承包方李杰之间的经济纠纷,那属于企业内部之间的经济纠纷,这是两个性质不同案件,前者属于刑事案件,后者属于经济案件——这就是法律的准确性!
何况,李杰回家筹款的时候,厂里留下近80万元的企业财产,完全可以承兑张晓明和永积村村委会的支付的款项。
所以,瑞昌市公安局常警官所说的,显然是错误的,他偷梁换柱的方式掩盖了张晓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常警官为何知法犯法?
后面才是不言自明的:李杰被移送瑞昌市公安局之后,常警官多次用自己的手机给李杰的弟弟李振顶电话催要20万,并且说,多带点钱,找我就可以了,给钱就放人,我只保证您这个月安全。。。。。。
20万——这才是关键!通过对李杰强制性刑拘,变相索要20万,这20万,要么是为企业法人张晓明索要;要么是为自己索要。但是,张晓明仅仅支付145414元,即使加上村委的支付的32700元,也不过是178114元,与20万还相差21886元,这21886元是干什么的?为何拿钱就能放人?
如果让常警官来解释其中的奥妙,他一定会面红耳赤!
此时,法律在常警官的手里已经变成敲诈勒索的工具!
其实,事情很简单:作为企业的承包方李杰因经营困难拖欠人员工资确实存在,但,绝无恶意;在瑞昌市政府的督办下,特事特办,由企业法人代表张晓明、村委会和李杰三方共同出资解决此事,合情合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此事就应该结案,撤销对李杰的网上追逃,顺理成章;李杰与法人代表张晓明和村委罗立良之间的经济纠纷,应该在核算完李杰所留下的财产后再进行分配,如果分配不公,可以通过司法另行解决,责权分明。
但,目前瑞昌市公安局插足其中,向李杰索要20万元,明显的是拿着“恶意拖欠人员工资”的罪名,在实现个人的目的——“拿钱放人”!
事情就是如此再简单——欠债已还钱;但是,复杂的让人难以置信——知法又犯法!
知法犯法,具有极强的迷惑性,首先,执法者本身代表法律,在庄严的国徽之下,您觉得怀疑他的行为就是犯罪。其次,执法者本身对法律十分熟悉,他们知道法律漏洞在哪里,更知道如何利用漏洞做到百无一漏。再次,他们能够利用对案件的熟悉,可以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把本无关联的多个案子连在一起,让您若隐若现进入他的圈子。最后,执法者本身就是法律的执行者,是法律的执行主体,具有很强的决定权,尤其是上层领导,不可能直接插手每一个案子,所以,如果没有人举报和揭发,很难发现执法者的问题所在。
所以,知法犯法是对法治破坏最严重的方式,没有之一。
如何防止知法犯法,不仅要提高执法者的专业素养,强化监督,更为重要的是,执法者本人对法治的敬畏,对人民尊重,对党忠诚,对历史担起责任以及执法者内心公平与公正。
但,法律,决不能成为执法者敲诈的工具!
瑞昌市公安局的常警官,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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