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权利没有笼子、定性没有责任、执法带有利益、公权没有监督。更严重的是,执法者对法律缺少理念、对公平缺少敬畏、对弱者缺少怜悯、对真理缺少追求!
近日,一篇《XX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到底是违约还是诈骗》的文章在媒体广泛传播,形成舆论风波。奇怪的是文章没有引起“主人翁”XX县农村信用联合社的重视,反而引起XX县公安局的重视。
稍有思维的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一篇入地无门的维权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已而为之的社会呐喊,呐喊的对象是XX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以及在其支持下的张XX。很显然,文章刻意回避了XX县公安局的责任。
但,为什么公安局要扣留当事人周某和李某,并且要求他删除稿件?
在稿件内容和格式上没有错误的前提下,删稿是违法的,这一点很明确!XX县公安局不可能不知道!
而且,在长达三个多月的调查中,XX县公安局认定周某与XX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之间是合同纠纷,不予立案,这一点公安局自然有自己说法。
当然,周某声称XX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属于诈骗也有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早在2015年XX中级人民法院就裁定:华仁建材从即日起转到信联社和张建民名下。并且,在张XX与周XX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将公司转让给XX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他在信访、报案的无计可施的基础上寻找另外一种呐喊的方式。
这并没有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周法权只是使用自己的权利而已。
当然,对于到底是纠纷还是诈骗,我们不做定论!
但,可以肯定是:只要周法权的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文章表达的意思是准确的,那么,周法权向媒体实名举报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媒体对周法权的文章进行实名发布也是符合媒体规范的。
既然如此,XX县公安局为什么要求周法权和李付才删除稿件呢。
很显然,《XX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到底是违约还是诈骗》没有或者说现在没有伤及到XX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和张华云,但,无意之中却伤及XX县公安局。
无心插柳,却成了桃。
伤害了什么?名誉!
既然XX县公安局已经认定了合同纠纷,对此事做了定性,在定性的那一刻,荣誉、权威、责任和公信力都已经融为一体。反过来说,荣誉是定性的附加值。作为公权,就要接受和容许别人的质疑和呐喊!
这,就是公权!没有监督的公权,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难道说,XX县公安局此案的定性与腐败有关?
不敢论断,但,XX县公安局控制周法权和李付才,并要求删除稿件,又如何解释呢?何况,删稿是违法的,这一点作为专业的法律部门应该更清楚!
执法犯法,法在何处?
同时,三个月来,他们一直在努力的为公安局提供证据,希望公安局能做出公正的定性,结果呢?——不予立案。
《XX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到底是违约还是诈骗》这篇文章只不过是把他们的理由、证据和内心的绝望通过另一种合法的渠道展示出来,仅此而已,除此之外,他们还能做什么?
也许,你们会说,走司法途径啊!并且XX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也说了:“我违约了,来告我吧!”
呵呵,告。说的容易!
XX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如此“热衷”于司法途径,说明这场官司周法权未必打得赢——尽管证据十分充足;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未必拿到钱——执行还需要一个过程。
更为重要的是一审、二审、上诉、再上诉来回折腾几次,再加上强制执行的时间,几年就过去了,还有高昂的律师费等因素,对于远在3000多公里外地的几个农民工来说,他们受不了。
130万,这可是周法权他们几人的身家性命!
作为一帮外地人,到祖国的边疆——XX县八家户农场,投资建设,拉动当地经济,促进当地就业,推动民族团结,实现祖国富强,这多么好的事,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当地政府理应积极帮助,协调处理,扫黑除恶,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为当地的经济秩序做坚实的后盾。
这属于正道!
难道,人间正道只有沧桑吗?
沧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权利没有笼子、定性没有责任、执法带有利益、公权没有监督。更严重的是,执法者对法律缺少理念、对公平缺少敬畏、对弱者缺少怜悯、对真理缺少追求!
权利必须关在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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