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坚定不移地严格遵循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在事实认定方面,要全面、细致、深入地调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全力还原案件的真实全貌。在法律适用方面,要精准理解和正确运用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绝不能因为案件涉及订婚等特殊因素就偏离法律的既定轨道,更不能让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实现。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大同订婚强奸案” 历经波折,在最高院三次延期后,将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 时在大同市中院第十四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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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案件,却为何耗时两年多,不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甚至惊动最高院多次要求延期审理?
一切需回溯至案件的起始:2023 年 1 月 30 日,席某某与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的女子开始谈恋爱。在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为 18.8 万元。
2023 年 5 月 1 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 10 万元以及一枚 7.2 克的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女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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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地习俗,5 月 2 日中午,女方宴请席某某。饭后,二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 14 层的婚房内。席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女方明确拒绝,女方表示等结婚后再说。然而,席某某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方情绪异常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过激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 13 层呼喊 “救命”。但不幸的是,随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在此期间,席某某拿走了女方手机,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亲打来电话,席某某才将手机归还女方。当晚,女方果断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侦查人员对女方身体检查,发现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不过处女膜完整,DNA 鉴定结论显示女方体内未检验出精液。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还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清晰显示女方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 13 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 14 层房内。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女方亲属为了挽救这桩婚姻,与席某某亲属积极沟通,希望席某某和女方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席某某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最终协商未果。
监控视频显示,席某某将女方从13楼拉回14楼房内的截图
法院认为,双方虽处于恋爱关系且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女方的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这并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2023 年 12 月 25 日,席某某一审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其当庭提出上诉。
从上述经法院审理且经媒体报道的案件过程来看,相对客观真实,从中可以清晰判断出:其一,双方确实已经订婚;其二,双方也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其三,通过女方伤情,客厅窗帘被烧、席某某将女方强行拖回房内以及女方报案的时间等多方面综合判断,该性行为确实违背了女方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这与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是一致的。
既然事实清晰,为何这起 “订婚强奸案” 会引发社会如此广泛的关注与激烈讨论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因素:
其一,从风俗层面来看,《订婚收彩礼协议》引发了社会对女方的负面看法。虽说订婚收彩礼在当下社会依然十分普遍,然而,签订收彩礼协议的情况却较为少见,这极易让人产生 “女方卖闺女” 的联想。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倾向于席某某。
其二,就结果而言,部分人认为订婚近似于婚姻,在此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似乎情有可原。如果席某某与女方毫无关系,那么认定为强奸肯定毫无争议。但他们处于恋爱关系且已经订婚,女方还收下了男方的钻戒和 10 万元彩礼,这就使得原本清晰的强奸行为被一些人误解为 “情到深处难自拔”。并且,女方事后报警导致男方面临牢狱之灾,这更使得舆论的天平偏向了席某某一方。
其三,从证据角度分析,两人处于订婚状态,且事件发生在两人之间,这就导致同一事实存在两种截然不同解释的可能性,进而使得证据难以确凿认定。例如女方身体上的淤青,既可以解释为男方在强行过程中撕扯所致,也可能被解释为 “情到深处难自控” 时产生的意外痕迹。
因此,身陷囹圄的席某某很容易引发社会的同情和支持,而女方则容易被贴上 “拿钱不办事”“坑自家男人” 等负面标签。
一边是复杂的舆情,另一边则是严肃的道德与法律,也正因如此,案件变得愈发复杂。
但法律自有其准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此类案件。因为舆论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如果舆论肆意影响法律裁决,那么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沦为舆论的附庸。
就本案而言,无论是订婚行为,还是彩礼的给付,以及房本加名的承诺或者后续女方与男方家属的协商等情节,都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并无直接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核心要素有两点:一是违背妇女真实意愿,二是实施了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有人认为既然双方已经订婚,发生性行为就是顺理成章的,即便女方声称不愿意,也不能认定为强奸,这种观点完全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订婚并不等同于婚姻,即便在婚姻关系中,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婚内强奸,更何况本案尚处于订婚阶段。
婚姻仅仅是发生性行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条件,绝不是侵犯女性性自主权的挡箭牌。
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坚定不移地严格遵循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在事实认定方面,要全面、细致、深入地调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全力还原案件的真实全貌。在法律适用方面,要精准理解和正确运用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绝不能因为案件涉及订婚等特殊因素就偏离法律的既定轨道,更不能让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实现。
当然,本案还牵涉另一个民事案件——彩礼退还问题。我认为:事已至此,这桩婚姻已然破裂。即便强制双方结婚,婚后双方心中也必然会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成为他们一生难以跨越的心理隔阂。因此,女方既然走到报警这一步,就应当按照《订婚彩礼协议》的要求,退还男方的彩礼,并且最好能够一次性全额退还。
毕竟席某某是因为”女方”的抗争而陷入牢狱之灾,如果此时还拿不回彩礼,席某某家人绝不会善罢甘休,另外这不仅于法不合,也难以平息民意。
作者:王法明,知名媒体人,新闻时评人,神州快讯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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